為了方便市場主體及時了解適用稅費支持政策,稅務總局對新出臺的和延續實施的有關政策進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體、優惠內容、享受條件、政策依據的編寫體例,形成了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指引,后續將根據新出臺稅費政策情況持續更新。今天帶你了解:延續實施的稅費支持政策——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增值稅政策。
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優惠內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
2.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3.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布。
4.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并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政策規定的稅收優惠。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政策規定的稅收優惠。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政策規定的稅收優惠。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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