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專業化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業生態,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參照國家、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相關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
第三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推動科技型創新創業,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第四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市級孵化器認定及國家級、省級孵化器遴選推薦和指導服務等工作,負責市級及以上孵化器年度績效評價工作,并對區(市)孵化器建設管理進行業務指導。各區(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各級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區(市)級孵化器認定和年度績效評價工作,并將認定和績效評價結果定期報市科技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市級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五條 經認定備案的區(市)級孵化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可申請市級孵化器的認定。
(一)孵化器運營管理機構應具有市內注冊獨立法人資格,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年。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已在“青島市孵化器業務管理平臺”報送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二)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已認定的市級孵化器按原認定面積),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面積)占75%以上;申報時對孵化場地保有2年(含)以上使用權。
(三)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四)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技術經紀人等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
(五)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4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20%。
(六)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米平均在孵企業原則上不少于2家。其中,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取得登記編號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累計不少于15家。
(七)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不少于4家。
第六條 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在孵企業占比不少于60%,且提供細分產業領域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且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專業孵化器內在孵企業應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米平均在孵企業原則上不少于2家。其中,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取得登記編號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累計不低于10家。
第七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一)企業主要從事高新技術成果的研究與開發、高技術產品的生產和經營,主營產品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二)企業擁有專利權、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或掌握專有技術。
(三)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四)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八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一)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三)上一年度實現贏利,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或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四)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三章 認定與管理
第九條 市級孵化器申報認定程序:
(一)申報單位向所在區(市)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區(市)科技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書面推薦至市科技主管部門;
(三)市科技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形成專家評審意見報市科技主管部門;
(四)市科技主管部門確認評審意見并公示結果,合格機構以市科技主管部門文件形式確認為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十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對在孵企業和畢業企業進行核查備案。
第十一條 各級孵化器需在“青島市科技企業孵化器業務管理平臺”及時報送有關數據信息,并定期更新年度統計數據。鼓勵市級孵化器積極參與火炬統計調查工作,在“科技部火炬統計調查”系統報送相關數據信息。
第十二條 市級及以上孵化器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三個月內向區(市)科技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經區(市)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門提出變更建議;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門提出取消資格建議。已認定孵化器申請變更后面積須不低于原認定面積。
區(市)科技主管部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孵化器存在以上情況但未主動報告的,應及時按照上述流程組織實施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市級孵化器申報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并根據國家、省、市關于科研信用管理規定,進行相關信用記錄處理。
第四章 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根據服務能力、孵化績效等建立孵化器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對市級及以上孵化器統一進行年度績效評價、統計和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孵化器績效評價每年組織一次,評分60分(含)以上為合格。評價結果按照評分從高到低排序,評價合格且排序前10%(含)的為A等級、10%至30%(含)的為B等級,其余為C等級;評價不合格的為D等級。市級孵化器連續兩年績效評價不合格或未參加績效評價的,將被取消市級孵化器資格。
對評價結果為A等級的專業孵化器給予最高30萬元獎勵。
第十六條 孵化器績效評價程序:
(一)自我評價。孵化器按照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開展自我評價,并在“青島市科技企業孵化器業務管理平臺”上報年度數據、自我評價報告及有關證明材料;
(二)區(市)核查。區(市)科技主管部門對孵化器提交材料的真實有效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并將核查意見報市科技主管部門;
(三)專家評價。市科技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組織專家評價,形成專家績效評價意見;
(四)結果公布。市科技主管部門確認績效評價結果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鼓勵孵化器開展“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全周期孵化鏈條建設,促進創業孵化向產業鏈、創新鏈拓展延伸,積極融入全球創新創業網絡,引進國內外優質項目、技術成果和人才等資源,幫助創業者拓展海外市場。鼓勵孵化器加強創新生態體系建設,積極聯合高校院所、骨干企業等共建科技創新平臺,推進產學研深度融合,加快在孵企業的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全面提升對中小企業的研發和人才服務能力。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區(市)科技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域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日。
附:青島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績效評價指標及計分標準